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5民初2196号
原告:湖***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民意上街50号1-3层4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7HCTH67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南京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1号理工大学科技园孵化大楼一楼C3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249674289P。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湖***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9元(已减半收取),退还给原告湖***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审判员 陈新中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易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