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湖***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南京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5民初2196号 原告:湖***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民意上街50号1-3层4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7HCTH67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南京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1号理工大学科技园孵化大楼一楼C3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249674289P。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湖***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华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9元(已减半收取),退还给原告湖***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审判员  陈新中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易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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