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民终180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信息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地润路10号26号楼3层2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力合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规划二路。
法定代表人:武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信息化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力合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12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120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省信息化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9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