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息化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信息化发展有限公司、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91民特414号 申请人河南省信息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地润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692152338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河南省信息化发展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人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焦作新区**办事处**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862337539。 法定代表人武川。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河南省信息化发展有限公司诉申请人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河南省信息化发展有限公司诉申请人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6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截止2017年3月6日,申请人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共欠河南省信息化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共计476.5万元,申请人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前付清。 二、若申请人逾期还款,应以40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息2%的标准支付河南省信息化发展有限公司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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