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191财保322号
申请人河南省信息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地润路**号**号楼**层**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女,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郑州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号**幢幢。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省信息化发展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郑州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