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91财保102号
申请人河南省信息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地润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692152338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河南省信息化发展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焦作新区**办事处**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862337539。
法定代表人武川。
被申请人焦作力合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规划二路号:410811008387311。
法定代表人武川。
申请人河南省信息化发展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焦作力合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497.2万元或**、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郑东新区地润路16号15号楼102层1号(郑房权证:12××93)房产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所有的位于郑东新区地润路16号15号楼102层1号(郑房权证:12××93)房产一套。
二、冻结被申请人焦作同心电缆有限公司、焦作力合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7.2万元或**、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