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11执3701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奥福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7636862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光伏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57145389U,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的常州奥福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光伏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11民初51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江***光伏系统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常州奥福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货款6805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中发现,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作出(2019)苏0411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苏州弗朗西科商贸有限公司对江***光伏系统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此后,本院已依法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措施,将相应查控财产移送破产管理人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江***光伏系统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对其破产清算申请已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现本院已将查控的财产移送破产管理人处理,本案并无其他被执行人,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通过破产程序处理,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411民初51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柏 刚
审判员 赵 勇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