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奥福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常州奥福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江某某光伏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11执3701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奥福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7636862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光伏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57145389U,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的常州奥福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光伏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11民初51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江***光伏系统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常州奥福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货款6805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中发现,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作出(2019)苏0411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苏州弗朗西科商贸有限公司对江***光伏系统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此后,本院已依法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措施,将相应查控财产移送破产管理人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江***光伏系统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对其破产清算申请已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现本院已将查控的财产移送破产管理人处理,本案并无其他被执行人,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通过破产程序处理,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411民初51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柏 刚 审判员 赵 勇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