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星华建筑有限公司

西安市鑫鸿泰物资有限公司与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榆林市星华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7民初2829号
申请人西安市鑫鸿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路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榆林市星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虎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市鑫鸿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榆林市星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称为了保证生效判决顺利执行,请求本院依法裁定:查封保全被申请人榆林市星华建筑有限公司价值陆佰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现需对被申请人榆林市星华建筑有限公司价值陆佰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榆林市星华建筑有限公司价值陆佰万的财产或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焦 利
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
人民陪审员  赵 琦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乔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