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17执恢21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鑫鸿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路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卫民,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榆林市星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南郊延寿路天源包装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虎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曹殴,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鑫鸿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星华建筑有限公司、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被撤销,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0117执恢2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岳锐敏
执行员 王 坤
执行员 张文英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高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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