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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鑫鸿泰物资有限公司、陕西稳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7民初394号之一
原告:陕西稳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22号铁路钢材市场2号楼。
法定代表人:黄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彭晓荣,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鑫鸿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东方红路外贸公司院内西排40号。
法定代表人:路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民,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35号新兴际华大厦12层2、3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彬,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榆林市星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业大道融智大厦A座14层。
法定代表人:王虎华,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铜川市城市改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云辉东路锦园组团综合服务楼。
法定代表人:高小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稳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鑫鸿泰物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榆林市星华建筑有限公司、铜川市城市改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通知原告补缴案件诉讼费,原告未补缴。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下午电话联系原告补缴诉讼费,直至裁定书作出之日,原告依然未补缴诉讼费。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定开庭时间取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肖  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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