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星华建筑有限公司

西安市鑫鸿泰物资有限公司、榆林市星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7执1300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星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王虎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李东,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市鑫鸿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路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星华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鑫鸿泰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17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星华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本院经在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查控、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星华建筑有限公司尚有572629.82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玉龙
审  判  员   岳锐敏
审  判  员   张  亮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仙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