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民初1598号
原告:***,男性,汉族,住铜川市王益区。
被告:榆林市星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王虎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李冬,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法审理原告***与被告榆林市星华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1元减半收取35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卞金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付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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