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星华建筑有限公司

铜川市渭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榆林市星华建筑有限公司、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川市城市改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民初591号之一

申请人:铜川市渭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花,陕西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帅,陕西诺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榆林市星华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虎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李冬,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铜川市城市改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小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博,陕西大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辉邈,陕西大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铜川市渭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渭北商混公司)诉榆林市星华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华公司)、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腾公司)、铜川市城市改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川城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渭北商混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060457.4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渭北商混公司以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的责任限额为4060457.4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据以主张权利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所加盖的“榆林市星华建筑有限公司铜川项目部”印章已经刑事生效判决认定系伪造,现有证据亦无法认定签订该合同的委托代理人陈某为星华公司的员工,以及陈某签订该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故无法认定申请人和星华公司形成了买卖混凝土的法律关系,申请人申请保全星华公司财产的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其次,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并未和发包方城投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其无权向城投公司主张权利。因此,申请人申请保全城投公司财产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申请人对联腾公司、***、**的保全申请,根据现有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无驳回申请的理由,且申请人已提供有效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4060457.40元或查封、冻结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二、驳回铜川市渭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对榆林市星华建筑有限公司和铜川市城市改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振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肖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