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星华建筑有限公司

铜川市城市改造公司、榆林市星华建筑公司与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鑫鸿泰物资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终16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林市星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王虎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李冬,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铜川市城市改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辉邈,陕西大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博,陕西大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鑫鸿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路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卫民,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马银安,西部法制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3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增社,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优杰,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榆阳区。

上诉人榆林市星华建筑有限公司、铜川市城市改造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鑫鸿泰物资有限公司、陕西联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7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事实认定及处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7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838元(星华公司预交63944元、城投公司预交64894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杜 红 莉

审 判 员 宋 亮

审 判 员 王 珂



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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