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204民初441号
原告:铜川市王益区广鑫塑钢门窗店。
经营者:张凤梅,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安,陕西大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星华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虎华,系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铜川市城市改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小平,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铜川市王益区广鑫塑钢门窗店与被告榆林市星华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铜川市城市改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铜川市王益区广鑫塑钢门窗店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川市王益区广鑫塑钢门窗店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川市王益区广鑫塑钢门窗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铜川市王益区广鑫塑钢门窗店负担。
审判长吴娜
人民陪审员李婉秋
人民陪审员张仁全
二
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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