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星华建筑有限公司

铜川市王益区广鑫塑钢门窗店与榆林市星华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204民初441

原告:铜川市王益区广鑫塑钢门窗店。

经营者:张凤梅,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安,陕西大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星华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虎华,系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铜川市城市改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小平,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铜川市王益区广鑫塑钢门窗店与被告榆林市星华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铜川市城市改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34日立案。原告铜川市王益区广鑫塑钢门窗店于20194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川市王益区广鑫塑钢门窗店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川市王益区广鑫塑钢门窗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铜川市王益区广鑫塑钢门窗店负担。

审判长吴娜

人民陪审员李婉秋

人民陪审员张仁全

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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