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25民初1214号
原告:武川县四季安防水材料店,住所地:内蒙古武川县可镇腾飞大道华府锦园大门南100米门脸房。
经营者:***。
被告:**来,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凉城县。
被告:***,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内蒙古中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郭勒南路闻都城市广场综合商业楼8号楼60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武川县四季安防水材料店与被告**来、***、内蒙古中帆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武川县四季安防水材料店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原告武川县四季安防水材料店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川县四季安防水材料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川县四季安防水材料店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