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2民初2273号
原告:烟台安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芝罘区机场路183-25-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威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凤凰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烟台安运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威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2022年5月19日,原告烟台安运电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安运电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 晓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