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2928号
申请人:锡山区锡北申达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八士新坝村九巷头5号。
经营者:邵国政,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梧桐路1号一幢1单元15楼1号。
法定代表人:雷朝辉。
被申请人:胡国勇,男,1977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申请人锡山区锡北申达钢管租赁站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国勇价值1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国勇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洁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吉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