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蓬溪县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921执1430号
申请执行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梧桐路1号一幢1单元15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7232493870。
法定代表人:雷朝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秦利平,上海建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执行人::蓬溪县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溪县赤城镇西街建工大楼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7716847387。
法定代表人:黄勇,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大石印象”项目部经理,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公民身份号码:
510921196808181616。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蓬溪县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921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由被执行支付申请执行下欠的工程款6,616,315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强制措施。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控、现场调查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执行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以(2020)川0921民初7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蓬溪县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蓬溪县.45平方米(蓬溪县房权证赤城镇字第1××3号)的查封,查封了蓬溪县鑫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蓬溪县土地3722.32㎡(蓬国用(2016)第2××8号)、蓬溪县赤城镇映月街磨盘山土地172.77㎡(川(2017)蓬溪县不动产权第0××7号)、蓬溪县赤城镇映月街磨盘山土地781.29㎡(川(2017)蓬溪县不动产权第0××1号),以上资产申请人同意本案暂不处置,待确定财产参考价后再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案件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等信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文国江
审判员  唐 权
审判员  杨 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