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民初6856号
原告:***,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华,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梧桐路**********。
法定代表人:雷朝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顶权,男,该单位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周富,男,该单位职员。
被告:中铁二局长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城家园**西门中铁二局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舒平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人思,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长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丁 文 怡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