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583执487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1年8月18日,汉族,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湖北硕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沿江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2年5月27日,汉族,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枝江市**酒。住所地:枝江市问安镇官垱村**组组。
经营者:***,男,生于1979年9月8日,汉族,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女,生于1982年7月7日,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硕丰建设有限公司、***、枝江**酒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7)鄂0583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64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许 超
二○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