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583民初271号
原告:湖北硕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沿江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182662952T。
法定代表人: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被告:湖北联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镇友谊大道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695114636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骆念国,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受理原告湖北硕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联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经庭外和解,原告湖北硕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湖北硕丰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硕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32元,由原告湖北硕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