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硕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583执227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2年6月8日,汉族,农民,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4年10月25日,汉族,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6年10月17日,汉族,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湖北硕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沿江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182662952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硕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7)鄂0583民初1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4931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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