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硕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宜昌市九头鸟扣件租赁站与湖北硕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503民初212号 原告:宜昌市九头鸟扣件租赁站,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联丰村三组。注册号:420503600023170(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呈,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硕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马家店沿江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182662952T。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昌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九头鸟扣件租赁站与被告湖北硕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九头鸟扣件租赁站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九头鸟扣件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九头鸟扣件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2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宜昌市九头鸟扣件租赁站负担。 代理审判员 慎 茜 二○二○一七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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