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26民初872号
原告:***,女,汉族,1972年8月12日生,陕西省***村民,现住***,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2********。
被告:吴起安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6338640662B。
住所地:******人大小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省水务供水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6MA6YMFEU41。
住所地:******净化水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吴起安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水务供水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屈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