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务供水集团吴起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吴起安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26民初872号 原告:***,女,汉族,1972年8月12日生,陕西省***村民,现住***,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2********。 被告:吴起安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6338640662B。 住所地:******人大小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省水务供水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6MA6YMFEU41。 住所地:******净化水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吴起安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水务供水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屈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