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626执563号
***、陕西省水务供水集团吴起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省水务供水集团吴起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626民初1020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省水务供水集团吴起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省水务供水集团吴起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因自来水管道破裂造成房屋损害费用共计145456.53元。被执行人陕西省水务供水集团吴起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鉴定费30000元。被执行人陕西省水务供水集团吴起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400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945元。
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陕西省水务供水集团吴起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陕西省水务供水集团吴起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因自来水管道破裂造成房屋损害费用共计145456.53元。被执行人陕西省水务供水集团吴起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鉴定费30000元。被执行人陕西省水务供水集团吴起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400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945元、执行费25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省水务供水集团吴起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已将案款打入本院执行账户,本院于2022年8月4日已将案款179456.53元兑付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陕西省水务供水集团吴起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交纳了案件受理费1945元、执行费2592元。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省水务供水集团吴起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己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己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