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务供水集团吴起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袁某某与陕西省水务供水集团吴起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626执1107号 袁某某、陕西省水务供水集团吴起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省水务供水集团吴起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626民初232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省水务供水集团吴起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袁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省水务供水集团吴起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袁某某1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省水务供水集团吴起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5000元,并缴纳了案件受理费87.5元,执行费125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省水务供水集团吴起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