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元创汽车整线集成有限公司与广州中设机器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北汽某某汽车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民终46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元创汽车整线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街道空港园区长凯支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6580773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中设机器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方达路6号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7778746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汽**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前玉路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687223056。
法定代表人:李凌日,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元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83087286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元创汽车整线集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中设机器人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北汽**汽车有限公司、重庆元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元创汽车整线集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元创汽车整线集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元创汽车整线集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52元,减半收取4426元,由上诉人重庆元创汽车整线集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颖
审 判 员 赵 青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