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083执76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富申混泥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市圣灯镇大桥村一、二组
法定代表人:陈定格,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省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市金鹅镇成渝中路325号
法定代表人:彭文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1028民初323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货款6435150元及利息和垫付的诉讼费28243元、保全费5000元、实现债权代理费5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车辆、证券、社保、公积金等进行查询,冻结了银行存款300000多万元,但不能网上扣划,已委托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扣划。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限制其高消费。本案的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吉德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曾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