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83民初2110号
原告:***,男,195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54********。
诉讼代理人:刘思刚,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65********。
被告:***,女,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87********。
被告:钟慧琳,女,1989年4月25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89********。
第三人:朱亮,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75********。
第三人:彭文肆,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72********。
第三人:四川省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市成渝中路3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206901066B。
法定代表人:彭文肆,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钟昌文、第三人朱亮、彭文肆、四川省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玲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诗雨
书 记 员 李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