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83民初2820号
原告:***,女,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市。
被告:四川省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隆昌市成渝中路3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206901066B。
法定代表人:彭文肆。
原告***诉被告四川省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预缴诉讼费通知书。因原告***在接到人民法院预缴诉讼费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
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钱定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宗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