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083执恢358号
申请人:**,女,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隆昌市人,住隆昌市。
申请人:***,女,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隆昌市人,住隆昌市。
申请人:钟慧琳,女,198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隆昌市人,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朱亮,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隆昌市人,在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执行人:彭文肆,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隆昌市人,住四川省隆昌市。
被执行人:四川省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市。
法定代表人:彭文肆,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20)川1028民初13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立即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垫付案件受理费6900元、保全费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车辆、证券、社保、公积金等进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有存款的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扣划了川鑫建司银行存款350464元,退还本院关联案件(2022)执430号陈惠与张文华借款案申请人多领取的案款18481.31元,扣除本案执行费4879元,实际发放申请人327103.69元。首执案件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省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日产牌”汽车、“长城牌”货车,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2020)川1083执保111号案件查封了被执行人彭文肆、四川省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房产。因被执行人彭文肆正在与申请人协商筹款归还尾款,要求暂缓处置查封房产。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案的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暂缓处置查封房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给予被执行人一定时间筹款,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吉德
审判员  付邦清
审判员  钟 山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曾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