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083执恢1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
被执行人:四川省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
法定代表人:彭文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200000元,尚欠本金2050000元及利息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对剩余款项陆续安排资金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川1083执恢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付邦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钱 勇
书 记 员 刘国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