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内江市市中区科琴建材经营部、四川省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1002执188号 申请执行人:内江市市中区科琴建材经营部。 被执行人:四川省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内江市市中区科琴建材经营部依据已经生效的(2023)川1002民初29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货款175485.4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4年1月13日、1月15日、3月4日、7月5日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股权、不动产信息、车辆、人行信息等进行了网络查询。本院在1月16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2个。以上账户冻结期限一年。以上冻结、查封等限制措施,到期后会自动解除,如需继续采取冻结、查封等限制措施,申请执行人须在冻结、查封措施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提交继续冻结、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其余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川1002执188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恪守诚信原则按其承诺履行还款义务。如相关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