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东顺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与中京銮泰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4)川1011执866号
内江市东兴区东顺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中京銮泰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东顺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与被执行人中京銮泰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东顺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依据(2023)川1011民初4954号、(2024)川10民终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金、不能退还租赁物赔偿款、违约金、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受理费、保全费共计3021357.2元。执行中,经被执行人退还一些租赁物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变更执行金额,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共计2848522.84元(其中租金2522838元、不能退还租赁物赔偿款227886元、违约金55908.65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20038.19元、受理费14162元、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2690元)。本院扣划被执行人中京銮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79408.07元后于2024年4月30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东顺建筑材料租赁服务部执行款2848522.84元、本院收取执行费30885.23元。故中京銮泰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2023)川1011民初4954号、(2024)川10民终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业已结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