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92民初129号
原告:***,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原告:***,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宜***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建设路91号C2幢2层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健康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558号葛洲坝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宜***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