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辖终1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建设路91号C2幢2层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原审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558号葛洲坝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健康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宜***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宜***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葛洲坝公司)、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下简称安徽省防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792民初1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宜***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宜***和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双方应为合伙法律关系而不是建设工程分包或转包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起诉状内容,其主张借用宜***和公司资质参与山东潍坊华春生物制药工业园施工,要求宜***和公司、葛洲坝公司、安徽防腐公司支付其工程款,本案立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位于潍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