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92财保17号
申请人:***,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申请人:***,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申请人:宜***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208852966D,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建设路91号C2幢2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155710107,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558号葛洲坝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1524625622,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健康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宜***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银行存款15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银行存款15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