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02民初364号
原告:定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定西陇中康复医院,住所:定西市安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医院院长。
定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定西陇中康复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受理。诉讼请求:1、判令定西陇中康复医院立即支付工程款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定西陇中康复医院承担。定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以陇中康复医院已经付清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定西陇中康复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定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定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定西陇中康复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定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