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红船业有限公司

浙江东红船业有限公司、某某高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25执37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红船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61489541L,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鹤浦镇船舶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红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高,男,195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象山县浦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红船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25民特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东红船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高向申请执行人浙江东红船业有限公司支付350000元及利息、相应的**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高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要求被执行人**高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高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高的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赴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高名下尾号为6074、5508的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已冻结。截至2022年4月27日,被执行人**高尚应履行执行款350000元及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高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高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高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2022年4月2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浙江东红船业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让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其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也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225执375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王博闻 审判员毕妍妍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