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红船业有限公司

中车资阳机车有限公司与浙江东红船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2002民初5255号 原告:中车资阳机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晨风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86693055N。 法定代表人:向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中车资阳机车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中车资阳机车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浙江东红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象山县鹤浦船舶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61489541L。 法定代表人:李红蓥。 原告中车资阳机车有限公司与浙江东红船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中车资阳机车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浙江东红船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车资阳机车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车资阳机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4元,减半收取1,977元,由原告中车资阳机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申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