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新盛花卉苗木有限公司

广元市新盛花卉苗木有限公司、剑阁县剑门关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23执1196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新盛花卉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苴国市场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剑阁县剑门关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剑阁县下寺镇下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3MA6253PJ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新盛花卉苗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剑阁县剑门关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新盛花卉苗木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2020)川0823民初33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剑阁县剑门关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5492.00元、保全费500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剑阁县剑门关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剑阁县剑门关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收益性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网络查询及传统调查,未发现其名下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剑阁县剑门关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尾号8554账户内存款予以限额冻结、在绵阳市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予以限额冻结、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予以限额冻结,对被执行人剑阁县剑门关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剑阁县房屋予以查封(系轮候查封)。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剑阁县剑门关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相关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至今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罗 海 审判员  何 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