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0823执保19号
广元市新盛花卉苗木有限公司、剑阁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新盛花卉苗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剑阁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元市新盛花卉苗木有限公司依据(2020)川0823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剑阁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予以查封。限额在400000.00元内。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剑阁县**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房一套予以查封,限额在400000.00元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2020)川0823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