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元市新盛花卉苗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剑阁县剑门关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23财保18号
申请人:广元市新盛花卉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苴国市场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剑阁县剑门关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剑阁县下寺镇下寺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元市新盛花卉苗木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通过网络系统查控对被申请人剑阁县剑门关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90万元或同等金额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申请人广元市新盛花卉苗木有限公司提交了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一份提供担保,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就诉前财产保全承担全部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元市新盛花卉苗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剑阁县剑门关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元市新盛花卉苗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并自愿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剑阁县剑门关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90万元或同等金额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广元市新盛花卉苗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