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802民初4761号
原告榆林中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省榆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明珠大道阳光城小区**号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6911161833。
法定代表人郭小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炳晶,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陕西中承建工集团有限公,住所地陕**省榆林市榆阳区**沙常乐**路**西。
法定代表人赵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榆林中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榆林中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中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中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中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中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中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榆林中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建军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纪雄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