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802执恢4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榆林榆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西西二路北;
负责人赵建敏,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榆林中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常乐路东20号院内;
被执行人榆林索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巴拉素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阳公证执字第346号执行证书,向六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六被执行人向榆林榆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24593.19元,榆林榆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榆林市西沙王家楼小学东南侧(房产证号:0092756号)的房产一套在抵押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负担案件执行费37640元。但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榆林市榆阳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有拆迁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榆林市西沙王家楼小学东南侧(房产证号:0092756号)房产一套在榆林市榆阳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的拆迁补偿款7200000元;
二、扣留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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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项志军
审判员 张 佳
审判员 庞兴宇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毛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