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中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榆林榆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榆林中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榆林索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802执恢447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榆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西西二路北;
负责人赵建敏,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榆林中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常乐路东20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榆林索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巴拉素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榆林榆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榆林中神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榆林索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榆阳公证执字第346号执行证书,权利人榆林榆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3764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从2019年2月22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通过法院总对总查询到六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车辆因未能实际扣押,无法执行。部分被执行人名下虽有房产登记信息,但已被他案查封,因首封案件未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暂无法处置。本院通过传统查询,发现部分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但因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贷款未能冻结。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拆迁补偿款,但暂未签订拆迁协议。
3、本院前往六被执行人户籍登记地址调查发现,部分被执行人已不在户籍登记地址居住,部分被执行人虽依然在当地居住,但居住房产已被他案查封,本院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约谈的方式将本案中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霍 扬
审判员 张 锐
审判员 庞兴宇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毛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