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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誉盛广告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7民初5516号 原告:上海誉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陶干路701号5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上海誉盛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誉盛广告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誉盛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上海誉盛广告有限公司货款9,25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定制一批室内标识软灯,并由原告安排工人安装,后被告支付了6,750元,尚有尾款9,250元未予支付,故涉诉。 被告***辩称:双方的合同总价为13,500元,被告已经支付6,750元,尚未支付的尾款为6,750元,原告主张的差额部分系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施工未达到标准,不应要求被告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20年8月,被告向原告定制一批室内标识软灯,并由原告安排工人安装。合同总价款13,500元,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通过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微信聊天沟通合同事宜。 诉讼中,原告提供了双方的部分微信聊天内容如下: 2020年9月15日, 原告:材料费用人工费用车费,一起你补我1,800元吧。 被告:这个有点高了,广告字赔钱了。 原告:我两个人工费晚上过去的话,就是那个500块钱一个晚上人工费,然后我的车费是个200块钱加过路费,然后那个参加费的话,我收个500块钱,材料费你给我1,500块钱吧,说欠考虑的话,我就不知道哪一方面啊,其实我们对你现场现场,现场的情况也不了解,这样的情况要知道的话,我们肯定说建议你怎么做怎么做,避免这些问题,你说是吧。因为第一次合作嘛,其实我价格报的也不高,其实说就是说大家一起合作,合作就是这个意思,你看一下还行吧。 被告:好吧。 2020年9月21日, 原告:这次就算了,上次尾款50%,6,750元加上上次的1,500元加上后面的1,000元一共9,250元你看可对安排一下。 被告:明天我让客户看下,确认好就可以支付了。 原告:OK。 被告:后面的1,000是什么? 原告:上次晚上来施工工人没让进回来都凌晨一点了,前天晚上过来安装的,上次来安装前和你说的补车费200人工两个800元一共一千元,你看一下聊天记录。 以上事实,***聊天记录及当事人的**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原、被告通过口头订立合同,总价款13,500元,已付6,750元,余款6,750元应当支付,被告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双方争议的合同增项问题,根据庭审中,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看,被告于2020年9月15日的聊天中确认了增加付款1,500元,但之后原告要求再次增加1,000元,被告并未确认,故本院以双方合意确认的1,500元为依据。被告尚需付款合计为8,250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誉盛广告有限公司货款8,25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