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民终72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龙坡区渝州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筑钢结构(广州)有限公,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东城片埔北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MICHAELJOHNHUSSEY,董事长。
上诉人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筑钢结构(广州)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2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33元,减半收取44016.5元,由上诉人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 燕
审判员 范艾玓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