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7民辖终1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九区甲**号安信大厦**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建筑钢结构(广州)有限。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东城片埔北路**号8号。
法定代表人:GOHTHIANAUN,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筑钢结构(广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2016)冀0729民初9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该司法解释自2015年2月4日才施行,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的日期为2012年5月9日,发生在新法施行之前,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仍应由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管辖。故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万全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件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上诉人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建筑钢结构(广州)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条款,但双方发生纠纷提起诉讼时间为2016年7月6日,故原审法院依照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并无不当,据此,上诉人中煤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厚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卜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