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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西北华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财保5号 申请人:甘肃西北华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黄河大道瑞岭国际10号楼16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甘肃西北华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银行存款1508436.87元(账户信息:1.兰州银行恒通支行,账号为1012××××8578;2.交通银行兰州民主东路支行,账号为6210××××2045;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渭源路支行,账号为9319××××0515;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回族自治县支行营业室,账号为2707××××3146;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账号为6205××××1501;6.招商银行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为9319××××0805)。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潭县支公司提供了保险金额为1508436.87元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甘肃西北华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兰州银行恒通支行账号为1012××××8578、交通银行兰州民主东路支行账号为6210××××204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渭源路支行账号为9319××××051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回族自治县支行营业室账号为2707××××314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账号为6205××××1501及招商银行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为9319××××0805账户内银行存款合计1508436.87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甘肃西北华夏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赵 潭 书 记 员 陶 倩